2008年6月13日星期五

弱智不是护身符

  1. 《国家民用航空法》第五章,第二节,第44条:“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,民用航空器所 载人员都应当执行。”第46条:“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、 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、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 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,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,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。 ”
  2. 国航CA904航班机长取消某弱智儿子的登机许可明显属于正常程序的行为,不存在对弱势群体歧视。
  3. 王某强调的随行70岁老母应为自愿离机,和国航CA904航班机长决定并无直接联系。
  4. 弱智儿子、70岁老母这样需要监护的对象,王某为何让他们自己远行?王某是否担负起了应有的监护责任?这种将自己的责任推卸在国航身上的做法绝不可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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